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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银行流水浅谈流动资金概念


  流动资金是指借钱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钱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钱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借钱。流动资金借钱是授信业务最基本、最普遍、最频繁的业务。它是了解其他授信业务的基础,也可以说其他授信是从中衍生出来的。企业生产经营离不开银行,其生产经营资金不足的部分需要向银行借贷,当一个生产周期结束后,资金回收,用于归还银行借钱。下一个生产周期开始,再向银行借贷,形成循环。所以,流动资金借钱又可以分为经常性流动资金借钱与临时性流动资金借钱。
  经常性流动资金借钱是指企业要维持日常生产周转必须要向银行借钱的部分。企业经常性流动资金,由两部分构成:自有资金与银行借贷。换句话说,银行不能满足企业的基本需求,就无法实现经常性周转。这一合理资金需求也是银企合作的基础。临时性流动资金需求是指经常性流动资金以外的用于流动资金的资金需求,如因为原材料价格可能上涨,增加库存所需要的借钱;订单临时性增加所需要的新投入等。两者的区别是,经常性流动资金是企业必须保持的借贷水平,需不断循环下去,借还还借,不能中断或减少。而临时性流动资金借钱基本上是一次性的,季节性的临时需求,到期后收回,不必再行发放。当然因为企业因产能扩大而增加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开始时属于临时性流动资金借款,以后在维持新生产规模的条件下变成经常性流动资金。
  目前流动资金借钱的相关规范性法规是银监会2010年颁布的《流动资金借钱管理暂行办法》。对于流动资金借钱,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要确定它的合理性。审慎确定借钱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借钱的额度,不得超过借钱人的实际需求。 发放流动资金借钱,借钱人应合理测算借钱人营运资金需求。借钱人首先需要有一定比例的自由流动资金,不能把全部流动资金的压力放在银行身上。一般银行对于企业的自由流动资金比例要求为30%,银行提供70%,既避免固定资产挤占流动资金现象发生,同时也保证将来借钱的周转能经常合理进行。借钱到期是要归还的,先还后贷是一个常识也是原则。若没有自由流动资金,到期后,就没有资金来源用于归还借钱,总不可以用新借钱还旧借钱。因此,我们对客户的流动资金借钱的数量要进行核定,基本满足生产经营的合理需求,过高的需求部分予以拒绝。
  第二,要把握用途。不仅看企业申请用途是否符合流动资金借钱的规定要求,还要审查真实用途,检查实际用途。对银行来讲最忌讳的就是挪用借钱,因为它不但违背银行的信用基础,更会导致银行对借钱人的监控失效,因而增加风险。如果发现与借钱申请不实的情况,银行应该立即收回借钱。 流动资金用途,主要用于购买原辅材料及与生产有关的支出,不能用于长期资产支出,也不能用于对外投资,更不能用于职工工资、福利支出及税金支出。设想一个企业连工资都要依靠银行借钱,根本就没有存在价值。更不得从事国家禁止从事的领域与用途。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变相房地产等。
  第三,要根据借钱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借钱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钱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借钱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流动资金借钱的授信种类很多,不同的需求设计不同的授信品种,但是不能突破流动资金授信额度。比如,有些企业的供货商愿意接受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结算,就应努力提供银行承兑汇票来满足需求,节省企业成本。外贸进出口业务中,多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减少实际资金占用。进口到岸通关后,使用信托提单方式融资,方便进口商尽快销售货物等。在不增加授信风险情况下,选择最有利的品种。比如季节性很强的生产企业,尤其是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原材料收购季节,对流动资金需求特别大,以后逐步加工、销售、回笼,收回借钱。
  注意:流动资金的需求与企业的销售方式有很大关系。 应收账款数量、放账期限长短,需要客户经理特别关注。尤其是应收国外账款数量一直保持较高水平的,有截留资金在外的可能。授信期限也是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不同的产业有不同的生产周期。如造船业,生产周期可能3~4年,流动资金的发放不能像一般加工业那样短。明知道期间企业没有足够的销售收入,而设定企业归还,是银行的授信管理有缺陷。应该根据不同产品特点与生产周期及经营的历史状况,合理推算和设定归还期限与方式。对定额流动资金期限可以很长,一般性流动资金需求,可以较短。对农产品加工企业,不可采用一次性收回方式,而是分次方式逐步收回,以与其现金流相匹配。
  第四,借钱条件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不仅包括借钱人的主体资格,也包括生产经营条件。首先必须是经过有关部门注册登记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独立法人组织或符合规定要求的其他经济组织,其内部组织结构合理,产权关系与资本结构明晰;其次是财务制度健全,财务报表与记账规则符合财政部门的规定,无虚假记载或较大的财务漏洞; 再次,生产经营正常,产品有市场,货款回笼有保障且正常,无积压或质量问题,应收账款在合理水平,新投产的企业,在科学评估基础上监督使用;最后,预测现金流。企业在借钱期间能否产生足够的现金流是确定借钱发放的关键。 能否归还借钱不是取决于企业的利润。在现行财务制度下,利润很高也可能现金流很少。现金流是经营性现金流而非融资性现金流。
  第五,要严格监控流动资金借钱的使用,确保借钱用于真正的需求。防止出现移用、挪用现象。当然因市场发生变化,中途改变资金用途是经常发生的,但必须告知银行并经银行同意。在一定条件下,资金的使用采用受托人支付方式,即在借钱时约定借钱资金的支付委托银行直接划拨到收款人账户。虽然增加了银行的麻烦,但对于风险监控却是必要的。根据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借钱,原则上应采用借钱人受托支付方式:
  (1)与借钱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钱人信用状况一 般;
  (2)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3)借钱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采用借钱人受托支付的,借钱人应根据约定的借钱用途,审核借钱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 借钱人应将借钱资金通过借钱人账户支付给借钱人的交易对象。
采用借钱人自主支付的,借钱人应按借钱合同约定要求借钱人定期汇总报告借钱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钱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 途。 受托人支付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银行可以预先控制企业的资金流向,掌握企业的主要客户关系。尤其是在供应链金融中,受托支付是其得以存在的基本保证。
  第六,在流动资金借钱中,要赋予银行一个可以随时临时性收回部分借钱的权利,并要选择合适时间加以运用,目的在于检查企业除本行以外的临时性融资能力与水平。我们知道,银行与客户建立流动资金借贷关系,是期望建立长期的稳定关系。在此过程中,企业情况会发生变化。随时收回借钱,相当于临时检查,从企业的应变能力判断其是否正常。好的企业,可以通过内部融资解决,有的通过其他银行借钱解决。如果其他银行愿意借贷,说明彼此判断相同。
  第七,理论上流动资金借钱能够基本满足周转要求,而 实际上资金缺口很大的企业,应该重点关注。是否有财务漏洞或者把一部分流动资金用于规定之外经营活动,如金融投机、房地产或转借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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